为什么《关于我转生变成史莱姆这档事》的动画的原作是漫画?
因为动画OP里的“原作”不是相对派生作品的原作,而是“商标”归属上的那个“原作”.最简单例子如高达uc,原作(对应派生作品)是福井的小说,原作(著作权/商标权相关)故事,人物这边归角川.机体和“高达”这商标归bandai(所以你会看到bandai一些高达游戏有的只有机体驾驶员只给头盔,为了应对角川这么“阴人”,bandai也搞过矢立肇文库),动画的OP的原作写着矢立肇和福野.史莱姆同理(首次手机答题不会排版,等换pc排版补图
关于我转生变成史莱姆那件事漫画在日最新一集的网站是什么,漫画是日文也行?
emmm网易漫画就有,不过小说快完结了真心想看看剧情发展可以去看。
为什么《关于我转生变成史莱姆这档事》的动画的原作是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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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动画的原作就是漫画。
这看起来是废话,但这其实并不是个容易弄清楚的概念。
首先《关于我转生变成史莱姆这档事》原作到底是在「成为小说家吧」网站上连载的小说,还是在MircoMagazine出版的书籍呢?自然是网络小说,因为网络小说是最早公开的,而书籍版实际上是原作者伏瀬授权出版社MicroMagazine出版的,由MicroMagazine的GCNovels编辑部负责安排画师みっつばー绘制插画、排版、装帧、印刷、销售等等事宜,其实算是网络版的二次创作物。
然后,讲谈社在伏瀬和みっつばー的授权下,根据MicroMagazine出版的小说,安排漫画家川上泰樹创作了漫画版。这漫画版实际上已经算是网络版的「三次创作物」了。
而不论是几次创作物,它们都是各自具有著作权的,可以在不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这些权利。
那么现在,讲谈社要制作一部动画,他们要向谁申请授权许可呢?理论上来说,他们可以直接联系原作者伏瀬取得许可,然后重新设计角色、制作动画。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实际上个人作者出版的时候通常会向出版社让渡著作财产权或者委托出版社管理著作财产权,所以绕开出版社是有很大风险的。而且动画版重新设计角色是自己找罪受,为了避免侵犯MicroMagine的权利,必然要设计尽量不相近的角色,而观众早就已经对作品的角色有了固定的认知,完全背离观众印象的角色极大几率不会被接受。
所以通常的做法,是向出版社申请授权,由出版社接洽作者做具体的授权事宜。通常小说作品动画化就到这里为止了。
然后现在有了第三个问题,如果以书籍版为原作制作了动画,那么动画的共同著作权方就是书籍版著作权方和动画出品方。动画的衍生产品需要书籍著作权方和出品方同时授权,一旦授权没做足,那么就会侵权。所以解决的办法就是,以漫画版作为原作。漫画版的著作方是原作者伏瀬、角色设计者みっつばー、漫画作者川上泰樹,著作权由原作者和出版社讲谈社共有。也就是说只要书籍版的原作方许可漫画版动画化,那么动画相关的所有权利就会收束到讲谈社手上,而不是在书籍版的著作权方MicroMagazine那里。
但,为什么要那么麻烦呢?因为讲谈社是碰过麻烦事的。
1975年,讲谈社有部很出名的少女漫画叫做《小甜甜》(キャンディ・キャンディ、CandyCandy)。《小甜甜》由故事作者水木杏子和漫画作者いがらしゆみこ共同创作,创作模式是水木先写好文章,然后交给いがらしゆみこ画成漫画。
1997年,いがらしゆみこ瞒着水木杏子,将漫画原稿和封面画等内容授权给其他公司进行复制销售和开办画展。水木杏子事后发觉,将いがらしゆみこ告上法庭,认为いがらしゆみこ创作的漫画是基于她原作文章的二次创作物,因此她同时享有漫画的所有权利,いがらしゆみこ未经她允许贩卖漫画原稿内容属于侵权行为。而いがらしゆみこ认为角色完全是自己独立创作的,所以和故事内容无关的部分水木杏子不享有著作权,销售原画等内容也不需要水木杏子同意。由于讲谈社是出版方,因此作为证人全程参与了裁决。
最终于2001年,日本最高裁判所(相当于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承认水木杏子的原作者地位,漫画为二次创作物,水木杏子和いがらしゆみこ共同享有漫画的全部著作权。当然,当时业界和学术界都对这个判决有异议,但从企业的角度,这个判决就是他们参照的依据。
现在,我们看看书籍版、漫画版、动画版的著作权是怎么标的?
书籍版:©FUSE©MICROMAGAZINE;©伏瀬©マイクロマガジン漫画版:©川上泰樹・伏瀬・みっつばー/講談社;©川上泰樹・伏瀬/講談社动画版:©川上泰樹・伏瀬・講談社/転スラ製作委員会这样,动画版的著作权就全部收到讲谈社自己手上了。
所以只有原作是其他出版社的,讲谈社才会搞这样的操作。比如2005年的《BASILISK~甲贺忍法帖~》,GONZO是向讲谈社取得动画化授权动,原作是漫画版的《バジリスク〜甲賀忍法帖〜》,而山田風太郎原作的《甲賀忍法帖》小说是在光文社出版的。
类似的还有题主自己提到的《阿尔斯兰战记》,田中芳树的原作是最早是在角川书店出版的,1993年到1995年角川书店就出过OVA。后来转到光文社出版,也是借着动画版把著作权收到了自己手中。当然这部作品在标记上原作是分开标的,估计是因为田中芳树作品的著作权是自己管理的,对标记有要求。著作权声明是标记「©2015荒川弘・田中芳樹・講談社/「アルスラーン戦記」製作委員会・MBS」和「©2016荒川弘・田中芳樹・講談社/「アルスラーン戦記」製作委員会・MBS」的。
同样是田中芳树原作的《泰坦尼亚》,2008年动画化的时候讲谈社对小说进行再版,而动画中标记原作也是仅标「田中芳樹」,完全不标出版社信息。著作权声明则标记「(C)田中芳樹・タイタニア26パートナーズ」。
当然另外的情况也有,比如《妖怪公寓的优雅日常》,原作小说是香月日輪在讲谈社出版的,然后由深山和香漫画化。但在2017年动画化的时候也是把漫画版而不是原作小说动画化了。可能是由于原作者香月日輪在2014年就已经过身了,所以原作授权不是太方便。
当然,《史莱姆》的原作方是MicroMagazine这种小出版社,而且是讲谈社在主导动画项目,所以才能这样操作。其他讲谈社不是干事企业,或者只是出了漫画而根本没有参与动画化的作品,比如《奇诺之旅》这样的,就完全没有这种操作了。
至于「动画是根据漫画内容来制作」之说自然就是本末倒置了,正因为漫画是原作所以动画才能这样做。如果漫画不是原作,动画制作自然就不会那样做了。没有动画必须跟着漫画来,所以只能以漫画为原作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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